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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9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 380

朔政发〔201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朔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程序。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资金总量平衡和计划安排、投资项目的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决策与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及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纳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等进行全面阐述,并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附带以下支撑性文件: 

(一)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第八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明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等手续,并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  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评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严禁擅自变更设计方案、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投资概算。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文件,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拨付资金的依据。对未经审批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改部门不得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拨付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和调控需要统筹安排项目,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六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投资计划申请,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全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编制提出的全市政府投资计划,需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之后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八条  加强政府投资计划执行管理,项目资金应按照批准的概算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付。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应依据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投资概算拨付。在审计部门未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时,资金拨付不得超出项目投资概算的70%。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拨付剩余资金。竣工项目验收合格但未满质保期的,资金拨付总额应依据审计报告控制在工程总造价的95%以内。剩余的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进行清算。

第四章 建设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未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可聘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相关方应依法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建设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招标投标监管、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监管等,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及时完成单项工程结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并履行审计程序。同时,报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住建、交通、水务、煤炭、规划、环保、人防、消防、档案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专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和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人防、规划、监察、消防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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